宝文理院党字【2019】5号 2019年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第11号令)、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第17号令)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审计处履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主管校领导依据《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必要的审计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
(四)提请学校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八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备经济、法律、建设工程等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推进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
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抽调学校相关单位和兄弟院校审计人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学校应有计划的组织审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
第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进行干预,更不允许打击报复。如有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应承担相应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基建、修缮项目的预算、结算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物资设备采购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所属部门和二级学院经费管理、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有效性和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任中和离任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九)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和学校领导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领导审签向上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所需的审计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项目外,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要求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经济管理和财务活动的文件和资料,检查资金、财产和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学校所属部门及二级学院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与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奖励的建议;
(八)督促审计建议的落实整改,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结果经审计处长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方式,编制审计方案,并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翻阅凭证、账簿,查阅文件资料,盘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完整、准确的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下发审计结论。
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应由审计处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委托部门下发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审计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作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处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对重要审计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被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党政主要领导按照组织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宝鸡文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宝文理院审发【20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