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新)
学校制度

审计处简介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原则设置审计处,审计处履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学校审计处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通过审计促进学校经济活动规范运行,推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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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09     来源:     作者:

宝文理院党字【2019】6号 2019年1月8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7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资金(含部门、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零星基建、大型维修(含装饰工程)、设备更新土建工程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的审计中介机构依据国家定额、取费标准、调价文件及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施工合同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建设单位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总造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修缮(含装饰)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二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学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独立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八条 独立实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应当配备具有工程、财经类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九条 “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从陕西省教育系统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遴选,审计处委托审计业务,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审计处对学校大中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全过程审计应当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必须进行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最终的付款与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积极配合,限期报送有关审计所需的文字资料、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查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召集或参加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六)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完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总体规划;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相关人员是否具有岗位资格,职责是否明确,项目责任追究制是否建立,项目各个环节是否明确责任人;

(三)资金来源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分析投资估算是否准确,资金能力分析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学校的资金能力等。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选择及相关合同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书约定条款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二)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审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审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第十五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招标方式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明确且详细,是否有倾向性和不公平条款;审查标段的划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人为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现象;审查招标程序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有关招投标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圆满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

(二)合同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设计、勘察、监理、代理招标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收费是否合理;审查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是否合法、合规;工程的有关经济条款、项目工期、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质量要求、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完整合理、经济严谨、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隐蔽工程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是否与所采用的图集相符;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招标文件中主要材料的暂估价、设备的招标及采购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厂家、品牌、规格、单价的,进场前是否经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和验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和设备进场时有无严格的进场验收程序和标准等;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审查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是否有效管理和控制;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理、合规,施工签证过程是否规范,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为施工合同未包括的内容;

(五)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索赔事项是否真实;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计量是否准确,价款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验收的审查与评价。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有违约行为;

(二)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全面;工程数量是否真实,套项、取费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合理,执行的文件、选用的定额版本是否正确等;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内容是否真实,结算增减项目、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三)工程决算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完成的项目质量是否合格,验收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乎规定;相关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挪用和损失浪费,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

第四章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列入学校批准的工程计划,资金是否落实,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设计和规模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工程招标或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工程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方式以及奖罚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四)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等问题,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等问题。

(五)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验收、保管、使用,价格是否合理,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

(六)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的处理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增减内容是否真实、合理,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七)竣工结算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计量单位有无错误,工程项目有无遗漏或重复计算,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时,送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立项批准文件;

(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或补充答疑纪要;

(三)中标通知书;

(四)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包括电子版);

(五)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协议;

(六)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包括电子版)、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及变更签证单;

(七)图纸会审纪要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

(八)施工变更及签证;

(九)隐蔽工程记录;

(十)由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结算书(包括电子版),必须加盖双方公章及预算员专用章;

(十一)材料设备的采购签证认价单;

(十二)监理单位初审报告;

(十三)建设单位初核报告;

(十四)其他有关造价的文件。

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不予审计,应退回送审单位补全资料后再审计。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导致投资增加幅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可退回送审单位补办报批手续,否则审计处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费用中的成果费,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竣工结算审计协议,分别承担。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招标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工程结算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财务决算的;

(六)超付进度工程款及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的;

(九)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宝鸡文理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宝文理院审发【200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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