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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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简介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原则设置审计处,审计处履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学校审计处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通过审计促进学校经济活动规范运行,推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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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2     来源:     作者:

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陕教规范〔201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设项目提质增效,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和《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精神,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陕西省教育系统各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建设单位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督查全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七条 省教育厅机关、厅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实施,省属高校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高校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八条 独立实施建设项目审计的,应当配备具有工程、财经类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九条“委托审计”的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审计”的机构从陕西教育系统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遴选,各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委托审计”的机构,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开展全过程审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审计;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全过程审计;未经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最终的付款与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对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对高校单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巨大,以及国家和省级投资的重点项目,省教育厅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复审。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积极配合,限期报送有关审计所需的文字资料、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察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召集或参加与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六)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完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总体规划;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相关人员是否具有岗位资格,职责是否明确,项目责任追究制是否建立,项目各个环节是否明确责任人;

(三)资金来源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合理,分析投资估算是否准确,资金能力分析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资金能力等。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选择及相关合同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书约定条款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二)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了限额设计的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及投资额进行;有无施工图预算超概算的情况;审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项目进度的影响,有无因设计图纸拖延交付而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审查施工图交底、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

第十六条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的审查和评价。审查招标方式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明确且详细,是否有倾向性和不公平条款;审查标段的划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人为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现象;审查招标程序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有关招投标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资格,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圆满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

(二)合同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设计、勘察、监理、代理招标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收费是否合理;审查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是否合法、合规;工程的有关经济条款、项目工期、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质量要求、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完整合理、经济严谨、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审查与评价。审查隐蔽工程是否与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一致;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工艺规范,是否与所采用的图集相符;实际用料的材质、规格和消耗量是否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招标文件中主要材料的暂估价、设备的招标及采购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厂家、品牌、规格、单价的,进场前是否经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和验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和设备进场时有无严格的进场验收程序和标准等;

(三)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审查与评价。审查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是否有效管理和控制;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审查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理、合规,施工签证过程是否规范,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为施工合同未包括的内容;

(五)索赔事项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索赔事项是否真实;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计量是否准确,价款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验收的审查与评价。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是否有违约行为;

(二)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全面;工程数量是否真实,套项、取费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合理,执行的文件、选用的定额版本是否正确等;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内容是否真实,结算增减项目、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三)工程决算的审查与评价。审查竣工决算编制的条件是否具备;决算说明反映的数据和情况是否真实、准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完成的项目质量是否合格,验收是否达到合同要求,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乎规定;相关财务收支核算是否准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挪用和损失浪费,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

第十九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过的项目,教育内审机构可有效利用其审计结果,一般不重复安排审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招标的;

(四)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工程结算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财务决算的;

(六)超付进度工程款及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的;

(九)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职责权限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并提出书面意见。对省教育厅拟安排抽查复审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报送建设项目资料。对未按规定办理或拒绝提供资料的,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公办高校、省教育厅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民办高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陕西省教育厅2012年3月2日发布的《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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