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维修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变更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变更行为,严格审批程序,控制项目造价,确保项目质量,依据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变更,是指在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有关校园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因现场实际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文件(方案)、施工方案进行的修改、补充、完善,并对由此造成增减的项目费用进行核算和审批的过程。
第三条 项目变更坚持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严格审批、规范程序,达到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实现优化的目的。
项目变更的申请
第四条 项目建设前期,职能部门要对项目建设的总体布局、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达到方案科学合理、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对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尽量减少清单漏项、提高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项目变更。
第五条 项目变更依照“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原则实施。未依规定程序而自行实施的项目变更不予确认审批,由变更行为主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 校园维修改造是后勤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变更,将根据变更的内容、引起变更的原因、增减项目造价的额度等情况,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审批通过、资料完整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允许任何人以个人的名义进行项目变更,不允许任何人向施工单位(供应商)发出口头变更指令。
第七条 项目变更由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项目变更审批表,提交审批。
隐蔽工程的签证
第八条 凡施工单位在实施隐蔽工程封闭前,应书面告知项目主管单位进行现场核实。
(一)若隐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则按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不存在施工变更,其隐蔽工程的记录,应由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派专人共同现场签认,对自行封闭的工程将不予审计和结算。
(二)隐蔽工程变更费用根据工程量据实结算。
项目变更的审批
第九条 项目管理负责人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初审。
第十条 初审通过后,由项目管理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核定变更项目量、审核项目变更经费预算,并提出项目变更的建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进行项目变更:
(一)施工单位因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的变更;
(二)施工单位因施工失误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的变更;
(三)施工单位因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的变更;
(四)已经发生变更的同一项目。
第十二条 对涉及项目造价(暂估价,下同)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且对项目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讨论后,提出变更申请报告,报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且对项目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讨论后,提出变更申请报告,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涉及项目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讨论后,提出变更申请报告,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报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项目变更的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变更的具体实施,并对项目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在办理项目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的所有原始资料、书面报告和图纸等技术资料要形成一式叁份,项目变更和现场签证资料作为项目审计结算的重要依据。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各类零星维修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