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新)
学校制度

审计处简介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原则设置审计处,审计处履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学校审计处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通过审计促进学校经济活动规范运行,推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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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
发布时间:2015-04-07     来源:     作者:

宝文理院审发[20033 20039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经审办字[2003]6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系统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教纪发[200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学院处级及处级以下主管经营、财务、基建、后勤、物资等部门负责人,系(部)、处、室、馆、院、所等单位和附属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学院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其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审计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运用审计手段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三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年度。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党委领导、组织部门负责、审计部门实施的工作原则,建立由学院纪检、组织、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贯彻了“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现象;

(三)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公款私存等问题;

(四)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

(五)本部门、本单位对学院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七)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现象;

(八)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或遗留问题;

(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经济手续是否清楚,有无违纪违法问题;

(十)委托审计的部门和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一)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有关行政负责人离任时实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期间内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对象由学院决定。组织部门向审计处出具对有关行政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审计通知书。委托审计通知书应写明被审计人任职岗位、任职起止时间,有何重点问题和特殊要求等;

(二)审计处将委托书报院长批准后,着手审计准备工作,选配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并应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发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和本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准备述职报告,按通知要求,收集、填制、整理有关任期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全部资料、报表、账簿、凭据等,并与“述职报告”一起于接到通知后5天内送交审计组;

(四)审计工作开始后,被审计单位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应协助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见面会、座谈会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

(五)审计终结,由审计人员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

(六)审计处审核审计报告,并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

(七)审计报告须报院长审批。院长批复后,审计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党委组织部;

(八)被审计人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九条 审计处在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上级和学院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学院或部门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条 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及历史背景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确定为:应负一般领导责任、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或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被审计人不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宝鸡文理学院处级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对被审计人需提供资料的要求

附件2.对被审计人《述职报告》的要求

附件1

对被审计人需提供资料的要求

1.被审计人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事项的书面材料;

2.任期内的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和财务收支说明书;

3.财产清点盘存资料及债权、债务资料;

4.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面资料;

5.有关经济活动等决策的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

6.本部门、单位内控制度和各种管理规定;

7.审计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附件2

对被审计人《述职报告》的要求

1.任期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学院财务制度和对学院有关财物资金管理的情况;

2.本部门、单位内控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制定、实施情况;

3.本人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安全完整情况(校办产业法人、厂长、经理管辖范围内的国有或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4.任期内的主要业绩、经验体会或失误教训;

5.任期内的债权债务情况及处理意见;

6.任期终结时的财产、资金结存情况;

7.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的实施情况及效益;

8.对本部门、单位或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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